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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科等:绿色信贷与低碳转型:资本整合还是技术创新?——来自准自然实验的证据刘金科等:绿色信贷与低碳转型:资本整合还是技术创新?——来自准自然实验的证据

发布时间:2024-07-09 浏览次数:





由永利集团副教授刘金科、中国人民大学刘霁萱和永利官网晁颖合作撰写的论文《绿色信贷与低碳转型:资本整合还是技术创新?——来自准自然实验的证据》发表于中文A类期刊《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第六期,以下为文章主要内容:




一、研究问题与研究贡献






绿色金融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市场化手段。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信贷政策是一种典型的市场型环境规制,对引导资源流向绿色低碳领域,推进高污染、高能耗产业低碳转型和实现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且,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政策传导等方面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功能,在高质量发展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中国绿色信贷政策能否通过信贷资源配置推动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实现绿色低碳转型,转型路径是资本整合还是技术创新?既有研究没有答案。为此,基于中国当前绿色金融体系,研究绿色信贷政策对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低碳转型的影响,据此探寻新发展理念背景下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低碳转型路径,是当前中国绿色金融政策实践和相关学术研究亟需论证的重要命题。

本文以《绿色信贷指引》(简称《指引》)的发布为自然实验,深入考察了绿色信贷对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低碳转型的影响及其路径。并且,根据地方政府财政压力、环境执法水平、企业议价能力以及企业特征等因素对绿色信贷的资源配置效应进行了一系列异质性讨论和稳健性检验。


与既有研究相比,本文可能的贡献是:

首先,本文研究视角具有创新性,精准评估了绿色信贷政策对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低碳转型的影响,加深了绿色信贷政策对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影响的理解。

其次,本文发现资本整合尚未真正推进企业低碳转型,拓展了绿色信贷影响企业低碳转型的文献,为客观评价绿色信贷政策的绿色效应提供了新的视角。

最后,本文在既有研究基础上加深了绿色金融对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低碳转型行为的理解,研究结论蕴含着重要的政策意义,为今后绿色金融制度的完善和优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对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与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一)制度背景

2012年2月24日,为推进节能减排的宏观调控政策,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原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信贷资源分配主体来推进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污染减排和转型发展。《指引》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优化信贷结构,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自《指引》发布以来,主要银行机构绿色信贷余额逐年上升,政策实施推进良好。


(二)理论分析

在绿色信贷对企业低碳转型的影响方面,本文认为,绿色信贷灵活性高、执行成本较低,其激励约束机制能有效引导企业低碳发展,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减污降碳。但同时,绿色信贷也可能加剧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迫使企业选择短期的应对方式,难以从根本上转变与改善高耗能生产模式实现低碳转型。此外,企业是否能实现低碳转型还受到地方财政压力、地方环境执法力度、企业纳税贡献度等因素的影响。据此提出假设H1:

假设 H1:绿色信贷政策能有效提升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但减污降碳效应可能不明显。

在企业低碳转型的路径方面,本文认为,面临信贷资源约束的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可以通过“借助外力”(利用资本市场工具)和“练好内功”(开展技术创新)进行积极应对。一方面,企业可以充分“借助外力”,利用资本市场工具为企业赋能。另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练好内功”,加大投入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实现绿色低碳转型。据此提出假设H2a和H2b:

H2a:《指引》实施后,绿色信贷限制行业利用资本市场工具促进企业低碳转型。

H2b:《指引》实施后,绿色信贷限制行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促进企业低碳转型。




三、研究设计与实证结果






本文使用2009~2017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进行研究,使用双重差分模型检验《指引》对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低碳转型的影响。

第一,本文基准回归结果显示,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显著上升,企业减污降碳的核心解释变量系数为负但不显著,表明《指引》促进了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但尚未有效推进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减污降碳。

第二,本文通过平行趋势假设检验、平行趋势敏感性检验分析、异质性处理效应检验、讨论可能存在的混淆效应、改变样本期间和排除其他竞争性假说的影响等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均验证了基准结果的稳健性。

第三,本文从地方财政压力、地方环境执法力度、企业纳税贡献度、企业产权性质等维度来考察《指引》的异质性政策效应,发现《指引》对地方财政压力较小地区、环境执法水平较强地区、议价能力较弱企业和国有产权性质的污染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第四,本文考察《指引》对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低碳转型的影响路径,发现《指引》并未有效诱发实验组企业绿色创新活动,参与并购活动或进行清洁收购并未显著促进企业绿色创新。这意味着,面临绿色信贷政策的约束,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低碳转型的内生动力较为不足,主要依靠资本整合的方式促进企业经营发展。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研究发现:首先,该政策显著促进了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但减污降碳效应尚未显现。其次,地方财政压力较小、环境执法力度较强地区与议价能力较弱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明显上升。再次,该政策促进了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主要是诱发了清洁并购行为,绿色创新提升并不显著。这意味着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低碳转型的内生动力较为不足,更多依赖于资本整合。本文为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政策提供了重要的经验证据。


本文的研究结果对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具有重要启示:

第一,持续推进扩大绿色信贷规模,注重对企业低碳转型的支持。

第二,加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协调。

第三,鼓励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工具推进低碳转型。

最后,注重财政税收金融联动,支持企业绿色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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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王硕
审核:陈士平